【深度好文】拒捕,才是悲剧的根源
来源:岁月如飞刀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消息一出,网络上再次掀起炒作热潮。个人看来,这一轮的热潮,较之徐某合案、王文军案,以及雷某某刚刚死亡那段时间,理性更多,人性更多,对骂狂喷的噪音相对少了。
鲁迅评论《红楼梦》的命意时曾说:“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
换成现在的话说,正所谓“屁股决定脑袋”,位置决定立场。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决定,零星有吐槽的,有力挺警方执法行为的,也有法理层面分析解读的。
立场问题就不说了,屁股不是轻易可以移动的。法理问题,一个案例可以出n本论文,可以研究几年,个别典型案例研究几十年也是有价值的。
今天,想聊一聊这两年出现的这些悲剧,根源到底出在哪里,有什么靠谱的办法可以避免。
1、先说徐某合案件,抢夺警棍、推老人、扔孩子,庆安警察采取了开枪的手段来制止,徐某合死亡。
徐某合的案子有个国外案例可以对比,2016年的6月10日,美国达拉斯Love Field机场航站楼的行李带区域,一名父亲向孩子母亲扔掷石头,当时该名母亲坐在车里,一名警员将该名女子转移到室内,但是这个人朝警员方向过来。警员告诉男子扔掉石头停止前进,该男子继续接近警员,警员开了至少9枪。男子被击中数次,之后被送往医院。(以上信息来源于央广网,原标题《美国男子在机场用石头砸老婆被警方9枪击毙》)。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徐某合抢夺警棍、推老人、扔孩子的暴力程度,要远高于美国这名男子朝车内人员扔石头、持石头接近警察的暴力程度,而庆安警察尚未向其连开9枪,较美国警察还是留有余地。
2、再看王文军案。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公布,不赘述。其中,有两个重要情节,一个是扭按颈部,一个是踩住头发约23分钟。
据此,该案判决书中认定:王文军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度,造成了周某云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来看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第三条和第十条是什么东东:
“第三条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第十条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条,用了一个“可以”,是可选项。第三条用了两个“应当”,是必选项。问题就在第三条上,除了两个“应当”,还有两个“尽量”。
“尽量”,在2001版的《新华词典》中的解释是:“副词,力求达到最大限度。”是不是可以这么比方:设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拒捕力为n个单位,警察的抓捕力应当控制在n+1个单位以内,不要突破n+2个单位,突破了,就违反了这个规程,如果拒捕者因此出现伤亡,抓捕者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这个设定,相当于给了警察最高注意的义务,给了犯罪分子最低注意的义务。设想一下,在拳击比赛中,强令一方运动员,尽量以点数取胜,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击倒对方,更不要造成对方运动员伤亡,是何等局面?想当年赵子龙凭什么在长坂坡百万军中杀了个七进七出,灭了曹将数十人,不就是因为曹操下令要活捉,不许放箭?
从王文军的角度讲,摆脱周某云,该使用多大力度呢?
判决书提到“扭按”这个词,看起来是两动作,实际上,人的脑袋是圆的,不是螺丝帽,人的双手也不是扳手,这个扭的力度到底能有多大,很难说清,只能说在周某云抱着王文军大腿的这么一个姿势下,仅仅往下“按”,是很难按下去的,必须往侧方面用力才可能摆脱周某云或者说让周某云摆脱王文军。而且,既然是警告数次以后才出手,也就不能说是趁周某云没有防备突然用力。
那么,人的脖子能够承受多大的力量呢?看图,不说话。
以上是静物承重的例子,对抗性的例子也有:汉朝光武帝时期,董宣为洛阳县长,因拦住公主的马,处决了公主的奴仆,光武帝命令董宣向公主磕头谢罪,董宣不服从,光武帝令宦官强迫他叩头,他两手据地始终不肯低头,最终得了一个“强项令”的外号。宦官奉旨按董宣脖子的这个力度,应该是出尽全力的,定不会比王文军小,也未给董宣造成什么损伤。
可能有人会说,周某云一个中老年妇女,和董宣没法比,再者,王文军毕竟还是用了一个“扭”的动作,可能是造成周某云脖子断了的原因。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法院认定的事实当中,还有第二个重要的情节:王文军踩着周某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这是令千万人不能容忍的镜头,一个穿制服的警察,踩着一位妇女的头发,活生生一副“恃强凌弱”的写照。
恰恰这个镜头,也证明了,这23分钟里面,在场的所有人包括周某云的丈夫和儿子,以及其他围观者,全都没有意识到周某云此时有性命之忧。否则,王文军不救治,现场其他人也应该会打120求救,不至于带回派出所才发现伤情严重。大家都没有意识到危险,是否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王文军那个扭按的动作和力度,正常人都不认为会致命?
3、最后回到雷某案。根据检察院调查的情况,“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也就是说,雷某的窒息,与自身的剧烈持续的抗拒行为以及警务人员的“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有关。另外,认定警方玩忽职守的另外一个情节就是“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
剧烈运动会引起呕吐,甚至猝死,这是运动常识。雷某案,虽然做了不起诉处理,最终还是认定,雷某的死,和警务人员的抓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个有罪的认定。
啰嗦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说明一件事:警察的合法暴力制服非法暴力的这个需要尽量克制的度,是一个很难把握的因子。三个案子,黑龙江警方用枪,山西警察用手,北京警察用脚、膝盖和掌,造成了相同的结果——违法犯罪的嫌疑人死亡。
在抓捕与拒捕的暴力对抗中,拒捕的动作往往是剧烈的、无规则、无底线的,抓捕的动作却需要在压制对方的同时,保持最大的克制,这是一项难度系数很高的任务。与之相对应的,是每年大量的民警在与犯罪分子的搏斗中流血牺牲。
这张图,倒地的,是牺牲的民警。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没有12个回合,没有开场鸣锣,没有现场裁判,没有专家指导,往往就发生在电光火石之间。抓捕者想的是将对手绳之以法,送上法庭,很多拒捕者却想要对手的命。
抓捕者和拒捕者的安全,真的有办法两全吗?
这几天,朋友圈很多过圣诞晒苹果的帖子。让我想起了2007年圣诞节的晚上,35岁的韩国最轻量级拳王崔尧三被对手击倒在拳台上,8天后不治身亡。根据一个反拳击运动组织的统计,崔尧三是历史上第1355名因比赛死亡的拳击手。
拳击运动有着成熟的竞技规则,是一项合法的体育运动,双方运动员训练有素,对运动员的保护不可谓不全面。饶是如此,伤亡且不可避免,又如何奢望在以暴制暴的抓捕活动中既保护抓捕者、又保护拒捕者的安全?如果不能两全,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侧重保护谁的安全?
能否设想解除警察的武装,放弃抓捕的职责?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啊,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在和违法犯罪分子对抗的时候,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怎么在一些媒体口中,往往成了恃强凌弱的反面势力?什么讨薪民工、什么人大硕士、什么上言方户,不管是谁,他一旦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被预防、制止和惩治的对象啊!
《大话西游》里的唐僧式说教如果管用,观音姐姐为毛给猴子戴个金箍?
如来佛法力无边,可以让猴子翻不出手掌心;孙猴子千锤百炼,五行山压500年毫发无伤。然而,抓捕者是否需要有如来的佛法?拒捕者又是否有孙大圣的体质?
人的体质,千差万别,有的人五六个壮汉拿不住,有的人不用动手,骂几句就能气死。
日常生活中,徐某合、周某云、雷某可能是文弱书生,可能是和蔼可亲的大婶,可能是辛苦讨生活的大叔,但是,当你违法以后扑向执勤执法的警察的时候,你真当自己是悟空,要把警察们当泰迪吗?
不得不承认,GDP连年增长,社会高速发展,人财物大流动,案件高发,警察编制增长有限,中国警察的负担沉重,训练水平严重不足,远远达不到某些人想象中的法力。所以,当周某云扯破警察裤子的时候、当徐某合夺下警察警棍的时候,当雷某跳下抓捕警车的时候,这些警察被猛然间推向了“蒙眼玩飞刀”的魔术舞台,既要手到擒来,还得万无一失——临场罢演就是渎职犯罪,稍有闪失就有血光之灾。
这几个案子,死者一开始都是轻微违法,只是从警察制止、调查其违法行为的时候,错误采取对抗手段,才使违法性质升级,最终酿成悲剧。
比悲剧更加可悲的是,在评判类似案件的时候,如果为拒捕者的违法暴力百般辩护,却对抓捕者的合法暴力口诛笔伐,甚至煽动一部分网民的情绪,助长拒捕者的侥幸心理,给检法机关以舆论压力,其结果,必然是拒捕者更加嚣张,抓捕者投鼠忌器。
对公权力的约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对于暴力拒捕的处置,各国警方都没有万全的方案,开枪会死人;扭按会骨折;不伤筋动骨吧,还可能猝死。
所以,要防止悲剧发生,捆住警察的枪、捆住警察的手、捆住警察的脚都不靠谱,因为悲剧的发生,并非警察追求的目标,只是他们在制止犯罪的过程中未能避免。
最靠谱的办法,其实不用专家研究,不用万亿人讨论,就仨字:不拒捕。